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和省司法厅《关于动态调整试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鄂司发〔2023〕16号),市直有关部门梳理并报备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经市司法局汇总形成了《黄石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黄石市市直部门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各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14-6306077、0714-6288569。凡工作不落实被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1.黄石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2.黄石市市直部门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黄石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 
 黄石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市本级  | 市教育局  | 
2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市本级  | |
3  |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市本级  | |
4  | 信用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市本级  | |
5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证  | 市本级  | |
6  | 无犯罪记录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本级  | 市科技局  | 
7  | 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本级  | |
8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本级  | |
9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市本级  | 市公安局  | 
1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审批  | 对新开办的旅馆业行政许可  | 市本级  | |
11  | 公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审批  | 对新开办的公章刻制点行政许可  | 市本级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市本级  | 市司法局  | 
1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市本级  | |
14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市本级  | |
15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市本级  | |
16  | 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 市本级  | |
17  | 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 市本级  | |
18  | 无其他职业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外地转入))(初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市内))  | 市本级  | |
19  | 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外地转入))(初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市内))  | 市本级  | |
20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申请恢复执业、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外地转入))(初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市内))  | 市本级  | |
21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市本级  | |
22  | 品行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申请执业登记、申请鉴定人助理)(初审)  | 市本级  | |
23  | 经济困难证明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市本级  | |
24  | 拟办技工院校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市本级  | 市人社局  | 
25  |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本级  | |
26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本级  | |
27  | 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市本级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28  |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市本级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29  | 死亡证明、殡葬凭证、火化证明  | 申领企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  | 市本级  | |
30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继承登记  | 市本级  | 市自建局  | 
31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继承登记  | 市本级  | |
32  | 有无拆迁还建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本级  | 市住更局  | 
33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本级  | 市城管委  | 
34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  | 市本级  | 市交运局  | 
35  | 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经营性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从业资格申请  | 市本级  | |
36  | 实习证明  |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市本级  | |
37  | 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性、非经营性)  | 市本级  | |
3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市本级  | |
39  | 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市农业农村局  | 
40  | 肉品质检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审查  | 市本级  | |
41  | 法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市本级  | 市商务局  | 
42  |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市本级  | |
43  | 营业执照  |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市本级  | |
44  | 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市本级  | |
4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本级  | 市文旅局  | 
46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新建)  | 市本级  | 市市监局  | 
47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新建)  | 市本级  | |
48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新建)  | 市本级  | |
49  | 未中断工作、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 市本级  | |
50  | 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本级  | 市国动办  | 
51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本级  | 市气象局  | 
52  | 撤销原因证明  |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初审)  | 市本级  | 市邮政管理局  | 
53  | 停限办原因证明  | 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初审)  | 市本级  | |
54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属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 市本级  | 市医保局  | 
55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市本级  | |
56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属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 市本级  | |
57  |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属于转诊转院人员  | 市本级  | |
58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人员死亡证明时,证明参保人员已死亡;2.继承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其身份时,证明领取人为死亡人员继承人。  | 市本级  | |
59  |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1.办理人申报生育津贴时,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2.男职工领取护理津贴时,不能提供结婚证明的;  | 市本级  | |
60  | 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主体合法性  | 市本级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附件2
黄石市市直部门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时间  | 备注  | 
1  | 身体条件证明  | 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驾驶证业务  | 2023年8月  | 市公安局  | 
2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2023年8月  | |
3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2022年  | |
4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审批  | 2024年4月  | 市人社局  | 
5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内资或外资)  | 2024年6月  | 市市监局  | 
6  |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 2024年6月  | 市国动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