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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做客黄石政府网

来源:黄石政府网    时间: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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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伴随着环境问题成为焦点,环评被视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盾牌”和“防火墙”,如何用好环评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市民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民众对于《环评法》的修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期待。去年9月1日,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新《环评法》究竟体现了怎样一种发展理念和立法思路?在环境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又有哪些变化?为此,黄石政府网专门采访了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唐大平,他就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作了如下回答。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大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类,一是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二是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三类实行管理。一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是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是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通常来说,所有的建设项目,一般都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只是评价的内容和深度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四、新《环评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就意味着今后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由原来的“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同时进行。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

  三是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今后编制机关向审批机关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时,除了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外,还应当提交专项规划草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进行的修改完善情况,供审批机关审批时作为决策依据。

  四是对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作出了重新调整。对规划与建设项目有包含关系的,要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这些修改,既突出了规划环评的宏观性、整体性特点,又强调了其对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统率作用,从而摆正了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提高了规划环评的地位。

  五是处罚数额由相对固定改为比例幅度,取消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至5%,极大地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二)取消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有效避免了实践中“先上船再补票”“上了船也不补票”的情形,免除了该项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三)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罚措施,既与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又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七是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业预审。

  八是把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认定为违法行为。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时,增加了一项“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规划编制部门增强环评意识,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约束力。

  

  五、新《环评法》对规划环评有哪些要求? 

  新《环评法》强化了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修改后的《环评法》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增加了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这些程序性规定,编制机关应该严格遵守,行使执行规划审批职能的人民政府也应当严格审查,对违反编制程序形成的专项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另外,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六、新《环评法》对企业如何要求?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

  长期以来,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先上车后补票。这就让企业产生了逻辑错位: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缴纳至多20万元的罚款,就能通过审批。这就导致违法企业成本低、守法企业成本高,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七、相关部门违反环评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综合规划没有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建设单位违反环评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相关要求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相应条款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以罚款。

  

  九、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环评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其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二是环评审查。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文件和审查申请。

  三是现场踏查及专家技术审查。项目审批部门按相关要求会同评估专家对建设项目厂址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环评审批参考依据。

  四是环评申报受理。建设方按要求向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提交审批材料(审批申请、环评报告报批版、辖区环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等)。

  五是环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网上公开公示及审批。

  

  十一、当前我市在执行新环评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环评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宣传不够;二是规划环评影响评价工作未能全面推行,有些部门及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环评认识不足,在上报审批时,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是部分园区环保基层设施不健全,主导产业不明确,产业结构不合理;四是一些企业法制观念较淡薄,有法不依;五是公众参与机制尚需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