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整合更广泛的社会资源继续推动行业进步,依法推进城镇排水事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问:近年来,内涝灾害频发,城市积水问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
问:条例对规范排水行为和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规范排水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在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条例明确,雨污管道不得混接,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占压设施和其它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避免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在规范施工行为方面,条例规定,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划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单位,必须要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在罚则中同时明确,对于施工单位没有制定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以及各类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问:《条例》规定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条例在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条例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规定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答:依据条例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其中,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问:该《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相关部门将有哪些具体工作措施?
答:在推进城市排渍设施建设,防治内涝方面,市政公用局已于2013年委托省气象部门对黄石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进行重新修订,并计划2014年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以更好地指导全市排水设施规划布局与建设,切实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持续推进城市排渍基础设施建设。当前,重点是要积极争取中央公共投资或国家防洪经费,抓紧实施城区排洪港改造和河西片区排渍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启动西塞幸福闸、合兴闸和河口鼎丰闸三座排渍泵站建设。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方面,我们将组织推进河西、汪仁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及泵站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抓紧完成铁山铁金港新下陆东西港污水干管(对接大冶城西北)等工程。在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方面,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通过集中查处、曝光一批无证违法排水单位、个人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大全市排水许可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排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