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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干部在履行工会职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内部的民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八届工会委员会提案是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市总工会第八届委员会提出的,经第八届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立案后交付市总工会有关职能部室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提案工作制度是工会组织积极投身我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的一条重要集思广益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维护全市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会工作创新与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黄石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市总工会第八届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人员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市总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工作部。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部室。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向第八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应当有重点地听取承办部室意见或建议,或者组织专题调研,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总工会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县(市、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市直产业、局(行业)工会,可以用单位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直属大中型重点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用单位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可以部室或单位形式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范围应属工会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内容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提案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委员、经审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单位、部室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提案征集工作时间在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部室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室。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工会工作以外以及不属于市总工会工作的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或意见,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送市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部室应当根据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工会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的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室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室和协办部室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的提案,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市总工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五)对提案答复应当按统一的格式行文,并加盖部室公章。对提案者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承办部室应当作出进一步的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总工会第八届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07-10-01 来源:SRC-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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