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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潘兰英维权服务热线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履行维权服务职责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对其进行组织处理、行政问责、取消荣誉称号或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维权服务热线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确定由市总工会作出。
第三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诫勉谈话或行政告诫,并责令作出检查;党纪政纪处分;取消荣誉称号。
第四条 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办公室负责各责任单位职工维权工作的综合考评,并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察局、市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一次考评结果。其考评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部门对职工的来电、来信、来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回复当事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解决;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政策法律依据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解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1、没有明确本单位维权工作分管领导、联络人、联络方式,或虽明确了分管领导、联络人、联络方式,但工作职责不明确,未发挥作用的;
2、对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上级领导部门关于维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或认真实施的;
3、在咨询和解决职工来电、来信、来访问题时,因接待态度等原因与职工发生争吵或言语不文明的;
4、在维权责任监督考核中群众不满意率达到30%以上的。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单位,如在限期内没有认真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 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行政告诫。
1、对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职工来电、来信、来访问题故意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问题,因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不力,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引起职工群众上访告状的;
3、威胁或打击报复来电、来信、来访职工的;
4、在维权责任监督考核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50%的。
第九条 履行维权职责的个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对来电、来信、来访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党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已获得“职工模范之家”“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工会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因职工维权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潘兰英职工维权服务热线领导小组直接取消或建议颁发荣誉称号的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对单位及其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的认定,由市总工会或颁发荣誉称号的相关单位作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07-10-01 来源:SRC-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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