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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分成四个小组对大冶、阳新和四个城区职工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视察。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职工权益维护现状 近些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从总体看,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情况比较好。 1、劳动就业权益实现状况:从总体上看,我市就业总量继续稳步上升,到目前,城镇就业人员77万余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多年的改革、发展和市场化进程推进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法制化,大多数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社会基本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比较规范,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逐年有所改善。到2005年底,在集体合同签订方面,抽样调查的60家企业中,有42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签订率为70%;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非公企业职工17.5万人,签订劳动合同14.15万人,签订率达80.86%(其中改制企业职工13.5万人,签订劳动合同12.15万人,签订率达90%;传统私营企业约4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约2万人,签订率为50%)。通过两种合同的签订,职工的劳动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 2、劳动报酬权益实现状况:从总体上看,全市企业已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的企业还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工资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多数企业以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为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不同的劳动岗位都制定了不同的考核办法和工资报酬标准,劳动收入高低与其对企业的贡献相联系;工资发放情况比较正常,城镇职工工资逐年稳中有升;2005年度平均工资为12397元,比上年增长10 %。 3、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实现状况:大多数企业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女职工特殊权益。 调查的各企业基本能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按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等。如:芳通药业、振华化工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取得资格证才允许上岗作业,按时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和防护设施,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提前预防;大江集团每年都进行职业病的体检,对职业病者及时进行治疗和休养。调查中,44%的职工认为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很好或较好,37%的职工认为达到一般水平。 4、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状况:大多数企业开始重视职工长远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了一至五种保险。特别是改制企业,绝大多数为职工办理了各类社会保险,如大江集团等效益好的企业除交足“五险”,还为职工购买了附加保险。全市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到2005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8.8 万人、 27.2万人、 29.1 万人、15.4万人和24.3万人。 5、民主政治权利实现状况:大多数企业建立健全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能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通过工会或推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主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能采用职代会“投票表决”的议事方法进行表决。能建立厂务公开工作制度,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入公开内容。部分企业能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向职代会负责的制度;并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 二、当前职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劳动权益方面。一是少数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主要是:商品零售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等劳动力流动量大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行业,企业主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小型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不高。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程序不规范,少数合同不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工会和职工很难与企业主进行平等协商;合同文本不规范,大多数合同文本针对性不强,没有结合行业、企业、岗位实际;少数企业主在劳动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插入侵犯职工权益条款。三是劳动合同的履约不够规范。部分私营企业主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少数企业存在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问题。特别是纺织服装行业为了抢生产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少数企业法定节假日休息难以保证;还有个别企业压低计件工资标准,实质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五是四个城区没有专业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市劳动监察支队人少、事多、面广,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监督力不从心。 2、在经济权益方面。一是分配机制不尽合理,有的企业存在“重资本技术和管理、轻劳动”的倾向,职工收入与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相比明显偏低。二是少数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不长,有的还存在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三是工资发放不规范。劳动定额标准不统一,目前企业岗位工资、岗位技能工资、计件计时工资标准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发放形式不透明,有的企业采取“发红包”的形式向职工发入工资,而且规定职工之间不准相互打听。四是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即使如此,有的还得不到兑现,职工反映强烈。 3、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参保率不高。特别是在流动性大的行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未参保。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配套政策滞后,国家虽就社会保险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但是在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流动就业人员参保方面尚没有配套措施;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主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人员对社会保险知之甚少,有的宁愿拿钱、不愿参保。二是不缴、少缴或欠缴社保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企业采取敷衍、拖延甚至抗拒的态度对待职工社保费的缴纳问题;有的迫于压力勉强参保,但采取隐瞒企业人数、低报职工工资基数的方式,少交社会保险费。三是参保险种不平衡。养老、医疗两项参保率稍高外,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偏低,导致有的职工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伤无所治。 4、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主要是少数企业生产环境差,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重视不够,对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必要的劳保用品不予保障的现象也还存在,给职工身体健康带来损害。少数企业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不积极主动,只是被动应敷。对女工的特殊权益,特别是“五期”保护不力;个别企业还出现使用童工的问题。 5、企业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受到限制。特别是在非公企业,一方面,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有的至今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由于其负责人大多受聘于企业主,也受制于企业主,为了个人的切身利益,不敢为职工说话办事,争取利益。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宣传,不断增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提高依法经营管理企业水平;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建设和谐黄石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一是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约的监管。市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指导,重视城区劳动监察力量不够的实际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及履约情况的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随意性强等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保障职工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有关部门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正常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保证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让职工享受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三是要重视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搞好劳动保护,改善生产条件,避免出现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四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各项制度。要加大对社保政策执行的监督和宣传,加大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强化征缴措施,对尚未参保、部分参保及长期拖欠社保费的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督促尽快参保,实现效益好的企业全缴“五险”,困难企业确保养老、医疗保险的缴纳。 3、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行为。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提高改制的透明度,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审议并通过后方能实施。要加强企业改制后的管理监督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改制方案,对不兑现改制承诺,不履行职工安置方案,不偿还职工内债,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改制企业,要及时纠正。 4、努力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依法建会,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大胆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搭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平台;加强以职代会为核心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做到企业的重大事项让职工参与决策,职工的切身利益向职工公开,让职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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