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意见》
2007年8月16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意见》(黄政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原则为: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主要内容有:优待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孤寡、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担负着主导老龄工作的重任,是实施各项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主要组织和推动力量。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贯彻落实《规定》和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指导,认真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2006年9月市人大开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围绕尚未解决的“瓶颈”问题,搞好协调,消除阻碍,逐一解决。各级要支持老龄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老年优待服务工作环境。
《意见》要求,市政府各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呼声,仔细分析过去几年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老龄委办公室。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老年人的迫切要求,提出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确保从9月1日开始全面施行。
《意见》要求,市老龄委办公室作为市老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保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全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要及时了解、掌握基层贯彻落实《规定》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的指导,推动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同步、持续发展。
《意见》强调,今年年底,市政府督办室和市老龄委办公室要对全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既要检查优待政策是否落实,具体措施是否到位,又要检查优待服务态度是否改进,优待服务质量是否提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改进措施;对搁置问题久拖不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意见》对《规定》中的具体优待条款的落实责任作了分解,这些条款涉及到30个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