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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市〔2006〕14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及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的精神,进一步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房屋设计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的用途租赁,方可予以登记备案。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登记备案: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途的;
(三)擅自将非住宅(车间、仓库等)改为住宅用途的;
(四)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经查勘不符合消防规定,有火灾隐患的。
三、各区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应定期检查和督促,以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