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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大家对工伤保险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日前,记者就《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政策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柯龙宋同志。 问:《工伤保险条例》发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尽管国家和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社会稳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三是可以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工伤保险通过基金的互济功能,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四是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伤保险可以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责任,通过实行行业差别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有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问: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鎏骞ど袒вΦ币勒毡咎趵?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BR> 问: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以下基本义务:(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2)举报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基本权利有:(1)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3)举报监督的权利;(4)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此同时,职工应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问: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我市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问: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职工怎样进行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职工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有:(1)工伤医疗待遇:①工伤医疗费用,其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2)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本人工资的90%-75%;③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3)工亡待遇: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③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问: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怎样支付?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我市将怎样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答: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下步计划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条例》,二是抓紧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测算工作,三是做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培训工作,四是做好工伤保险新老文件执行的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