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了《黄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权益架起了“安全网”。
据了解,我市现有各类事业单位2601家,职工5万余人,其中财政负担3.5万人。该《办法》的出台,将解除黄石市市直公益类事业单位职工的后顾之忧。
养老保险:重点是新进人员和解聘人员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到8%。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1%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进职工原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进入新单位后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基金转移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职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同时,在本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解聘的在职在编职工,应补缴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以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1996年以后按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缴费年限。解聘职工现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我市个人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退休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失业保险:全部覆盖
《办法》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我市失业保险。按照《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由机关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从原单位为其缴费之日起计算。
此外,事业单位解聘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时间从重新就业之日起计算。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人员流动有规定
对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其他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的单位,按照我市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从调入之月起,由所在企业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办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事业单位职工解聘后自谋职业的,按《黄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