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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项目名称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法律(或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院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500元
收费依据(条款)
代省厅收工本费
申报材料
填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书;提供执照许可证副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5天
服务程序
审批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07-10-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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