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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为使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及时全面地学习掌握和享受再就业有关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武发[2003]14号)以及相关再就业配套文件规定,特编印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一、什么是《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种政策的凭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五)供销合作社系统巾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1998午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末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
    (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十)2002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一家多人下岗、离异丧偶、享受低保人员。
    在2003年3月12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下发前,已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了《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
    (一)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持《失业人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等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
    (二)改制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书、近期登记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企业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
    (三)其他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其住地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核实后报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
    以上办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个人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体育、交通、教育、卫生、建设、公安、物价、文化、信息产业、新闻出版、民政、烟草、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备案,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可继续领取剩余期限内的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可按规定发给3个月低保资金,3个月后由民政部门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确定是否继续纳入低保。
    五、什么是《认定证明》
   《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六、《认定证明》发放对象
    (一)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厂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另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2002年9月30日以前,领取营业执朋的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利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从事商品批零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六)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大中型企业剥高社会职能新组建的具存独立法人地位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或实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认定证明》申领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证明》需报送的材料:
    l、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汀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被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二)办理程序
    1、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省属、区属企业分别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八、企业持《认定证明》应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利用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企业年度应缴所得税额减征所得税30%。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井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从事商品批零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的优惠。
    (五)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的优惠。
    (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大中型企业剥离社会职能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服务性、商贸性企业或实体,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经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人数的60%以上(含60%)的,按参加培训的人数予以补贴,未达到6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予以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十,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免费介绍就业,并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伺,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经劳动保障、财玫部门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5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次就业服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十一、社保补贴政策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的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保补贴。按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子补贴。
    十二、岗位补贴政策
    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十三.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政策的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和享受低保的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
    十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政策的内容
    市、区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困难群体。市、区劳动力市场要建立专门的困难群体再就业服务窗口,收集和发布岗位信息,开展专门服务。街道、社区对就业困难群体要摸清底数,重点帮扶。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市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颇担保贷款需报送的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2、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4、拟提供的贷款风险防患措施;
    5、按规定属于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6、市科技担保公司和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报送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企业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
    10、拟提供的贷款风险防患措施;
    11、按规定属于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12、市科技担保公司和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及合伙人或股东持上述需报送的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2、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区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明确和具体的推荐理由和审查意见,转交市科技担保公司。
    3、市科技担保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风险防范措施、财政贴息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和银行经办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4、银行经办机构对《申请表》、《贴息表》、《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贷救额度、期限、用途、贴息、还款能力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和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银行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十八、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确定,不得上浮。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从事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纫、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眼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十九、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免收的有关费用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兴办经济实体或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市劳动保障、财政、科技、工商、房产、公安交管等部门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二十、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由原来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放宽至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二十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原先规定须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3年再就业优惠政策,放宽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二十二、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卫生、交通、教育、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以完成税收征缴和收费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规定而影响的税费收入,可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的税费收入的任务指标。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监察、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设立举报、咨询电话,负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举报和政策咨询。对检查和举报出的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时间:07-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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