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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时间:06-04-27 来源:SRC-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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