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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项目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法律(或政策)依据  1997第9号交通部令《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四章第十五条:申请核发《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应由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的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递交申请书。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50元/本
收费依据(条款)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二条第九款第六项: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50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2、交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承诺时限  7天
服务程序  书面申请?D?D提供相关资料?D?D窗口受理?D?D审核发证
审批机构 市交通局
时间:07-10-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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