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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准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境: 第一种情形,是指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正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对象; 第二种情形,是指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 第三种情形,是指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或正在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主利己服刑完毕,但被判处剥夺政权利等附加刑服刑人员,在附加刑来执行完毕前,仍属于不准出境对象; 第四种情形,是指那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 第五种情形,是指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人员。   

时间:07-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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