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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商投资改(扩)建的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外,其改(扩)建后新增增值税超20%部分(与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算术平均税额相比),其中属于地方分成范围内的,头两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 2、对投资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在全额缴纳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 3、对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小企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新增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4、对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5、对投资旅游和商业等领域,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奖励项目业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