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指南。
依据: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
⑴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④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⑵要求提交的材料
①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③ 企业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④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盖章);
⑤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 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⑦《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所需材料。
⑴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⑵企业年审申请报告;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企业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企业有效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⑹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说明书》复印件;
⑺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⑻《验资报告》复印件。
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内资企业)
⑴审批依据。
商务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和315号文。
⑵申报材料。
新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②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⑥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变更需提供材料:
①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③与外商签订的变更合同(正本);
④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需提供材料:
①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②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③加工贸易进口合同(复印件);
④《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⑤《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⑥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⑦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核销需提供材料:
① 原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
② 海关进口核销单(复印件);
③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