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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证制度

    1、为了收费人员方便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2、《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编号,市物价局和收费单位盖章后有效。

  3、收费单位要按物价部门的要求,对收费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在市物价局申领《收费员证》,收费人员应持证收费。

  4、《收费员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若有遗失须在《黄石日报》登载遗失声明,由主管部门出具遗失证明后,在市物价局重新办证。

  5、不再担任收费单位收费员时,必须将《收费员证》送市物价局销毁。

时间:07-10-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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