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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的通报

来源:市研究室 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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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飞跃

(2022年5月31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诚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黄石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黄石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通报。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作出系列战略部署,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成为现实,长期困扰贫困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普遍缓解。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为接续推动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印发《湖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帮扶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黄石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实化省级政策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二、总体要求

《实施办法》坚持3个方面工作原则:一是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分类调整医保扶贫倾斜政策,加快补齐医疗保障短板,在坚持基本医保制度普惠性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二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防范福利化倾向。三是分类管理、分层保障。建立因病致贫返贫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分层、分类管理,通过分层保障、分类帮扶,精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坚持“7稳、6调、3增”的总体内容框架。

(一)稳定延续7项政策

一是稳定执行医保目录管理。保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二是稳定执行应保尽保要求。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应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三是稳定执行“先诊疗后付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四是稳定严控政策外费用。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比,有效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县域内定点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县域外省内定点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10%,超出规定比例的“三个目录”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是稳定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

六是稳定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

七是稳定保障县域外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二)调整完善6项政策

一是调整完善工作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二是调整完善待遇享受对象。脱贫攻坚期,健康扶贫政策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帮扶对象为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

三是调整完善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困难程度、身份类别实行差异化资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其他困难人口给予定额资助;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是调整完善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五是调整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六是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将门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将脱贫攻坚期内地方自行开展的财政兜底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总体平衡。

(三)新增补充的3项政策

一是建立医疗救助倾斜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是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建立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监测预警机制,每月定期将“双预警”监测信息(1、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2、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三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为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要求各县(市、区)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对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其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四、工作成效

我市《实施办法》出台后,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抓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督促各县(市、区)进村宣传、发动驻村工作队入户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是优化经办服务流程。运用好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系统,及时协调省医保局调整优化农村低收入人口“一站式”结算系统设置、规范经办服务流程,确保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落地见效。

三是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督促大冶市、阳新县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有序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并将脱贫攻坚期内开展的财政兜底或其它补充医疗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全面推动政策落实。截至5月底,全市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1.74万余人次,总费用1.19亿元,政策范围内费用1.05亿元,基本医保报销7163.31万元,大病保险报销864.29万元,医疗救助报销2227.53万元,政策内报销比97.68%(实际报销比86.6%);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2.57万人次,总费用3318.42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3187.99万元,基本医保报销2380.43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90.19万元,医疗救助报销545.45万元,实际报销比93.9%。待遇保持总体稳定。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负功能,进一步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整体提升医保制度普惠性、基础性、托底性保障效能,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全面促进我市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不断提升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