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量化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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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28 10:10:22 | |
生效日期 | 2022-07-28 10:10:22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环发〔2022〕21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环发 |
发文年份 | 2022 | 文件顺序号 | 2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213372115468575.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213372115348362.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213372115279717.ofd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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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现将《黄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量化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量化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黄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量化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
为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量化记分制管理。
一、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检测的机构。
(二)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 分、1分。
(三)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四)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应予以立案查处。
(五)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2分
1、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2、篡改、伪造、干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3、擅自降低检验标准的;
4、未出具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码和防伪二维码检测报告的;
5、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8、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9、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机动车排放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10、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12、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或检测线未按要求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3、五气分析仪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无关设施连接的;
14、监控设施未随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正常开启的;
15、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车辆检测过程中有工作
人员进入设备间,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16、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或阻挡摄像头的;
17、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是考核不通过上岗的:
18、在用设备、器具超出校准证书时效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19、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标注的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有效证书不一致的;
20、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的:
21、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没有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或描述不准确的;
22、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任职资格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的;
23、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24、新旧资质认定证书审批空档期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25、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标准物质的
26、没有办理标准变更手续或继续使用作废失效标准的;
27、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28、能够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
29、机动车排放检测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堵塞的;
30、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测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31、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疑似存在问题,经过当场复检后两次检测结果判定不一致的:
32、未按要求检查核对重型柴油车净化装置的:
33、未按要求检查0BD装置相关内容,依然判断车辆检查通过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
34、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35、视频监控中断,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的行为;
36、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排放检验以外工作的;
37、未按规范每日对检测设备进行比对试验的,或比对结果误差大仍继续使用的;
38、未按要求每日在检测前做泄露检查的;
39、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的;
40、汽油车检测线均未配备“Y”型取样探头,或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探头的;
41、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且未加排气延长管的:
42、柴油车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43、柴油车采取加载减速烟度法测量烟度时,不测量发动机转速的:
44、检测车辆的过量空气系数(λ值)超过推荐值,未换线重新检测的;
45、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超过7.5m的,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超过3.5m的;
46、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的:
47、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未按要求安装的;
48、未按要求填写每日自检台账、存在涂改的:
49、自检台账与电脑记录不一致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
50、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未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51、未制定年度培训方案或未按年度培训方案组织人员培训的;
52、没有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上报年度报告或统计数据的;
53、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没有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的;
54、因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55、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56、车辆在检测过程中随意中断检测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57、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58、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将排放检测线用于其他途径;
59、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三、记分方式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环保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填写《黄石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以下简称《问题确认单》)
(二)在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问题确认单》。
(三)《问题确认单》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记分标准及《问题确认单》记分,一个记分周期结束,要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情况进行公示。
四、管理措施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一项至第七
项中任一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顿,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顿期满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自查情况、整顿措施及结果的报告。
(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整顿报告后,对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原记分清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进行整顿。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对记3分至6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频次;记分超过6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依职责,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和技术负责人。
(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填写的《问题确认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问题确认单》后,及时组织复核记分,并做好登记、汇总等工作。
(三)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
(四)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制度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本制度的贯彻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黄石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