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1-03-29 17:14:00 发布日期2021-03-29 17:14:00
生效日期2021-03-29 17:14:00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科技发〔2021〕5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科技发
发文年份2021 文件顺序号5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办法
发文机关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W020231227622007607649.pdf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227622007450838.wps 文件的OFD版本./W020231227622007290536.ofd
服务对象无特定服务对象的个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办法 机构分类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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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9日


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氛围,维护科技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指导专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包括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的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以及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推荐评审,各类园区、机构、平台、企业的认定、评价活动。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从事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一般为黄石市科技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和评估意见及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没有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管理类专家,应为从事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高校院所从事科技管理研究的专家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

3.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4.金融类专家,应为上市公司、市级科技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入库一般采用“自荐”或“举荐”方式。专家可以向市科技局自荐,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核实后入库也可“举荐”,经在库专家直接书面举荐专家入库。上述均由市科技局最后审核确认分类入库。

第五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机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予以更新。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校对更新,由专家管理系统受托维护机构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冻结。专家信息重新确认更新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专家出库处理或相应调整。

(一)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二)学术失范;

(三)调离;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超龄专家,原则上自动出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开展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原则上从黄石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专家使用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科技项目评审不超过3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 其他与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而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酌情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从专家库中遴选抽取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满足轮换原则、回避原则的前提下,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使用部门认为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50%),并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科审核,由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科及时委托专家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更新补充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四章 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专家要遵守诚信原则,并在开展咨询评审活动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专家要自觉回避与咨询评审对象、咨询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审结论的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在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四条专家要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认可,并对自己提出的咨询评审结论负责。严禁请他人代为咨询评审。

第十五条专家应尊重和保护咨询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对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留存、使用泄露或发表。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咨询评审工作保密,不得披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信息、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专家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咨询评审专家身份和影响力参与有偿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咨询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咨询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及利益相关人员联络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不干扰咨询评审工作秩序,不从事与咨询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专家应自觉抵制各种干预咨询评审活动的不良行为,如发现申请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专家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为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科机关纪委举报。

第五章 专家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失信行为记录制度。专家失信行为是指违反本办法前述专家行为规范所规定的各种行为。专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于市科技专家库系统中,作为专家信誉评价的依据,为后续专家使用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家使用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 咨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可以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

第二十 科技专家库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经费和工作条件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黄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