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6-03-09 10:23:29 发布日期2016-03-09 10:23:29
生效日期2016-03-09 10:23:29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6〕31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6 文件顺序号31
有效性失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0920376265969180.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乡村教师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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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6〕3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39日    


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基础保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畅通补充渠道,提高待遇水平,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对带动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基本工作原则,逐步形成“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每年在全市开展两次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督导通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或乡村中小学)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完善基层党组织机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七条 各乡镇立足“寻找身边的典型”,加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引导广大教师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黄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制度,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结合“亮牌管理”名单,建立教师诚信管理体系,将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各项考评体系,加强师德师风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编办、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依据上一年度空缺的教师岗位,确定申报招聘计划数,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予以补齐,以确保农村教育需要。

第十条 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科学核定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编制总额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编制调配意见,报编办部门审核确认后备案。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班师比及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齐开足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出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方案》,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黄石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教师培养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到2017年,依托网络平台,对各乡镇在编在岗教师实施50学时的线上培训活动,提升农村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到2020年,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要针对各地乡镇学校教学一线中存在的问题,依托黄石教育讲师团,走进每个乡镇,着力开展“传帮带百校行” 活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每年遴选30名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农村教师、校长赴省内外学习,进行重点培养。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关注本土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促进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确保教得好、留得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在特级教师、黄石名师(黄石名校长)、“名师工作室”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将乡村教师进行单列。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组织适合乡村特点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第五章 教师待遇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将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要求,确保新机制教师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任教到岗学费奖补制度,对到乡村及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以奖代偿。

第十七条 探索试行特设岗位,在农村学校增加特设岗位,发挥特设岗位的引导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全面落实“楚天园丁奖”“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黄石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