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08-10-21 10:29:14 发布日期2008-10-21 10:29:14
生效日期2008-10-21 10:29:14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08〕62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08 文件顺序号62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办法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0919389688944463.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国有企业 主题分类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办法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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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6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 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一)奖励对象应为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在企业改制时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未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奖励资金的落实渠道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奖励资金。

(二)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自身无能力承担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落实奖励资金。

1.中央困难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奖励资金。

2.省属困难企业,由省级落实奖励资金。

3.市属困难企业,由市级落实奖励资金。

4.市属下放给各区(开发区)的困难企业,属19971231日以后下放的,由市级政府全额落实奖励资金;属19971231日以前下放的,按市级政府承担30%、所在地区政府承担70%的比例落实奖励资金。

5.县(市、区、开发区)属困难企业,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奖励资金。

三、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及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企业(社区)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其名单在企业(社区)的醒目位置进行5—10天的张榜公示。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企业(社区)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的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如无异议,由核查单位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各区(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一步核实。各区(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申报对象再进行5—10天的张榜公示,确认资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的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在个人《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五)国资部门审核。市国资委负责提供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及经营状况,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提供企业改制下放时间,由部门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六)财政部门复核。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的复核、统计,做好企业分级分类和奖励资金的测算分解,负责向本级政府提出兑现期内每一年度的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年度兑现资金。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有能力承担所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其奖励对象按本人申请、企业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奖励资金的筹集和发放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和发放: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发放。有条件的,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在3年内分期发放。

(二)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状况自行组织发放。有条件的,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在3年内分期发放。

(三)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自身无力承担奖励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其主管部门也确实无法解决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四)市政府负责兑现的奖励资金,按下列要求执行:

1.奖励资金分三年进行兑现。兑现期间,奖励对象死亡的,在其死亡的当年一次性兑现。兑现工作启动之前,奖励对象已经死亡的,其奖励资金在全市第一次兑现时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的法定继承人。

2.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兑现资金总额和年度兑现计划,将当年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于每年6月份将年度兑现资金拨付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已核定的奖励对象名单,通过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

(五)各区(开发区)承担的区属困难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兑现工作与市政府保持同步,分三年进行。各区(开发区)应将每年度应承担的奖励资金足额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区属困难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于当年6月份直接转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971231日以前下放到城区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其奖励资金总额的70%部分,由区级财政于当年6月之前上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补齐后统一拨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

五、落实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

成立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配合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督促各级及有关企业按要求在三年内完成奖励政策的兑现工作,并对兑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厉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大冶市、阳新县比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