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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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1-08-09 16:35:00 | 发布日期 | 2011-08-09 16:35:00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16:35:00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1〕39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11 | 文件顺序号 | 3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0918602022935367.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国有企业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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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
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黄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范围,是指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中,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对原已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上述人员在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后无新的接触粉尘职业史,经诊断患有尘肺病的,以及1—4级烧伤、高位截瘫工伤人员,其后期工伤医疗经审定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纳入统筹管理。
对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不再重新鉴定。对已按当时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伤认定的伤残部位进行鉴定。对于年龄较大的老工伤人员,要将原有工伤残情与老年性疾病进行区分,不进行关联性鉴定,也不做综合性评定级别,严格控制护理等级。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在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地采取措施,分四批完成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第一批在今年2月底前,完成对原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4家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全面审核规范工作;第二批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19家中央、省属在黄国有企业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第三批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第四批从2012年开始,研究处理遗留问题,逐步实现国有集体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应保尽保”。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登记
1.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
2.印发登记文件,召开工作会议;
3.督办登记工作进度;
4.审核登记资料,建立老工伤人员清理登记数据库。
(二)签订协议
1.确定企业趸缴费用原则;
2.确定各企业纳入统筹后应筹集资金数额;
3.评估企业缴费能力,开展企业趸缴费用和老工伤人员移交管理协商谈判;
4.签订费用趸缴和老工伤人员移交管理协议。
(三)移交管理
1.督促落实趸缴费用;
2.移交老工伤人员原始档案资料;
3.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建立工伤保险关系;
4.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待遇标准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各项待遇从纳入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一)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按老工伤人员护理等级对应比例执行;
(三)辅助器具费。在省定价标准内按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旧伤复发医疗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三个目录》规定范围执行;
(五)在本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1元标准执行;
(六)经批准在异地就医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按每天40元标准执行;
(七)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6个月;
(八)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以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老工伤人员按《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的规定》(鄂劳险〔1993〕05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黄政发〔1999〕55号)规定已领取伤残补助费或定期补助金的,继续按原渠道领取相关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放;未领取伤残补助费或定期补助金的,由企业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筹资渠道
1.企业趸缴。以省定趸缴标准(附件1)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时间、企业缴费能力、各级财政补助和基金调剂能力等因素,确定企业趸缴比例。
2.基金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提取储备金后,安排剩余资金的50%和今后当期结余资金的50%用于调剂解决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缺口。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安排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其中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缺口,以及企业下放前已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缺口,由市级政府补助;各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缺口,以及企业下放县(市)区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缺口,由各县(市)区政府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人社、财政、国资、监察、政法、信访、编办、卫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为专班成员。领导小组对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抽调专人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主动抓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纳入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做好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政策调研、经办管理、趸缴谈判、扩面征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对上资金争取以及本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老工伤人员清理登记、趸缴谈判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法、信访部门要做好维稳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防止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相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卫生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配合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大冶市、阳新县政府要对本辖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加大补助资金投入,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如期纳入统筹和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城市各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辖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信访维稳工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实做好,要下大力气抓好本辖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的清理登记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趸缴费用,对区属关破困难企业,要安排足够的资金确保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重点督办工作进度,对涉及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处理;每周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要加强对上争取工作,积极向部、省汇报情况,争取中央和省里的重视和支持,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创造更有利条件。要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整合资源,群策群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督办指导,充分发挥县(市)区和企业的积极性,实施分类指导和业务交流,及时收集、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各级反映提出的问题,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用人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如实申报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各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一律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附件:1.企业工伤保险费趸缴参照标准
2.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企业工伤保险费趸缴参照标准
类别 | 项目 | 缴费基数 |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
非职业病 | 伤残津贴 | 1200元/月 | 1100元/月 | 1000元/月 | 900元/月 | |||||||
生活护理费 | 600元/月 | 600元/月 | 500元/月 | 500元/月 | ||||||||
辅助器具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2000元/年 | 2000元/年 | ||||
旧伤复发 | 门诊 | 1000元/年 | 1000元/年 | 800元/年 | 800元/年 | 600元/年 | 600元/年 | 500元/年 | 500元/年 | 300元/年 | 300元/年 | |
住院 | 10000元/年 | 6000元/年 | 6000元/年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1500元/年 | 1000元/年 | 1000元/年 | ||||
职业病 | 伤残津贴 | 1200元/月 | 1100元/月 | 1000元/月 | 900元/月 | |||||||
生活护理费 | 600元/月 | 600元/月 | 500元/月 | 500元/月 | ||||||||
旧伤复发 | 门诊 | 1200元/年 | 1200元/年 | 1000元/年 | 1000元/年 | 800元/年 | 800元/年 | 700元/年 | 700元/年 | 500元/年 | 500元/年 | |
住院 | 20000元/年 | 15000元/年 | 10000元/年 | 6000元/年 | 5000元/年 | 5000元/年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
矽肺检查鉴定费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400元/年 | ||
住院伙食标准 | 20元/天 | |||||||||||
住院护理费 | 40元/天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400元/月、人 |
注:1、此参数是以2009年度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标准为测算依据。
2、趸缴期限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3、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生活护理费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附件2:
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中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姜笑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 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曹祥珠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汤学胜 市监察局副局长
吕召强 市编办副主任
周志高 市维稳办副主任
卢玉梅 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秋萍 市卫生局副局长
伍晓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毕正洁 大冶市政府党组成员
黄锡刚 阳新县副县长
袁 波 黄石港区常务副区长
刘晓红 西塞山区副区长
王毅敏 下陆区副区长
潘中洋 铁山区副区长
王湘林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伍晓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