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文件名称【修订】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8-07-30 10:09:11 发布日期2018-07-30 10:09:11
生效日期2018-07-30 10:09:11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8〕29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8 文件顺序号29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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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0918370352035095.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政府机关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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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0日    


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黄石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要求,结合《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范围包括黄石市黄石港、西塞山、下陆、铁山四区,以及大冶托管区域的两镇一区(汪仁、四棵、金海)和阳新的两镇(太子、大王)。

未列入本次范围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报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1990)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黄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以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为准。

三、执行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如下: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划分原则

(一)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从黄石市目前声环境现状出发,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区划。

(三)科学划分。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留有余地。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五)区分特例。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市内交通干线道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五、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治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 本次《区划》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区划》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2.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 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 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b)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c)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确定的方法同4a;

3)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4)各地划分时,应按照4a款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域范围(边界与1~3类区的距离)


声环境4类功能区即交通干线两侧区域除了如何确定以外,还与交通干线本身(包括铁路、河道港口)的类型、道路结构和材料、车流量、车辆结构、车速及其两侧地形地势高度、河道水位、距离和建筑物等有关的,为此提出以下规定:

①对距离的确定方法:我们认为a)、b)、c)中各自的距离分别±5m增加了弹性,对在基层环保管理工作带来一些问题,容易产生纠纷。为此,当交通干线与建筑物在相对水平的情况下,我们在黄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中未考虑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高度的情况下,确定两侧区域的距离a)、b)、c)分别为50m、35m和20m,此为基准距离。

②近年国家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城市高架路建设发展很快,由于高架路道高架的高度不一,同时高架路道还存在上下坡道,因此我们建议在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中将GB/T 15190中的8.3.1.2中在“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改为“当临街建筑相对高于三层楼房以上”,不仅对高架路道,并且对丘陵和山区高路堤路道两侧区域其实用性增强。

③虽然高速路、一级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因车速快、大、小车型都有、车流量大对两侧环境辐射的噪声较大,但在低堑的路段对两侧环境辐射则有所降低。因此对于高速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低堑路段和路面与两侧建筑物相对水平的城市主干路(车流量大、大型车辆少、车速慢)、二级公路、国道、省道,以及城市次干路、城市次干路单行线是高架、高路堤的路段,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对a)、b)、c)的距离规定为基准距离,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50m、b)为35m及c)为20m。

④高架路除了有车辆行驶的噪声以外,还有因车辆行驶引起高架桥的结构辐射的噪声,如果是在原道路上修建的高架路,再加上高架路道的高度,其噪声对高架路两侧区域的影响面明显增大。因此城市主干路、二级公路、国道、省道的高架路段、丘陵和山区地区的高路堤路段以及高速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a)、b)、c)的基准距离均+5m,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55m、b)为40m及c)为25m。

⑤由于车辆行驶在低堑路段的噪声对被阻挡,其行驶车辆视线被阻的两侧区域的噪声有所降低,因此低堑的城市主干路、二级公路、国道、省道路段和建筑物与城市次干路、城市次干路单行线相对水平的路段,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a)、b)、c)的基准距离均-5m,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45m、b)为30m及c)为15m。

⑥铁路干线首先明确其边界位于铁路干线用地处。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则是铁路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当铁路干线位于声功能区1类区域时,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是距离边界50±5m以内区域;当铁路干线位于声功能区2类区域时,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是距离边界35±5m以内区域;当铁路干线位于声功能区3类区域时,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是距离边界20±5m以内区域。

⑦对于高架、高路堤的铁路干线路段,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铁路干线边界两侧区域的a)、b)、c)基准距离均+5m,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55m、b)为40m及c)为25m;相对两侧区域内的建筑物基本水平的铁路干线,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铁路干线边界两侧区域的a)、b)、c)为基准距离,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50m、b)为35m及c)为20m;低堑的铁路干线路段,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铁路干线边界两侧区域a)、b)、c)的基准距离均-5m,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45m、b)为30m及c)为15m。

⑧河流大堤的外堤脚是河流的边界线,由于河流的大堤具有一定的屏障作用,河流上行驶的船舶的噪声对两岸影响的距离主要是随着河流水位高低变化的。因长江流域的水位受长江大坝控制,即使每年5~10月丰水期期间,现很少出现长江水位高于黄石平均海拔高度的情况,再加上长江大堤均高于黄石平均海拔一定高度,于是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长江丰水期航道大堤外两侧区域的a)、b)、c)为基准距离,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50m、b)为35m及c)为20m;其余时间(每年11月~次年4月)则是长江的平水期和枯水期,我们在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航道大堤外两侧区域a)、b)、c)的基准距离均-5m,即每侧区域的距离分别a)为45m、b)为30m及c)为15m。

4. 其他

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城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 1类区、严格限制在 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六)根据黄石市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定结果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黄石市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黄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概况

本次噪声功能区划,由第一次噪声区划的23个功能区变为现在市区加托管区共26个,区划面积由原来的68.29km2和46.04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62.28km2和88.99万人,由原来的仅市区建成区区划变为现在黄石市整个城市城区区域(包括托管区域)全覆盖区划。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将第一次噪声区划的23个功能区合并为现在的12个功能区,覆盖面积与人口分别为127.4 km2和69.69万人,比第一次噪声区划分别增加了59.11 km2和23.65万人。虽然本次功能区划仍保持了5个1类区域,但其覆盖面积与人口分别为65.73 km2和47.19万人,比第一次噪声区划分别增加了48.17 km2和38.93万人;原10个2类混合区变为现在的5个2类混合区,覆盖面积与人口分别为14.2km2和15.2万人,比第一次噪声区划分别减少了2.54 km2和9.94万人;原7个3类工业区变为现在的2个3类工业区,覆盖面积与人口分别为47.47 km2和7.3万人,比第一次噪声区划分别增加了13.48km2和减少了5.34万人。

本次功能区划新增14个功能区,覆盖面积与人口分别新增了434.88 km2和19.3万人。其中新增了6个1类居民文教区,覆盖面积和人口分别为383.89 km2和14万人;新增了6个2类混合区,覆盖面积和人口分别为26.51 km2和4.06万人;新增了2个3类工业区,覆盖面积和人口分别为24.48 km2和1.24万人。


声环境第4类功能区的确定取决于交通干线的确定。根据GB3096和GB15159,黄石市交通干线道路是指城乡内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国道、省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和铁路干线,为此我们将划分出黄石市城区4类功能区的交通干线。


八、执行时间

本《区划》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黄石市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黄石市交通干线及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