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12-07-05 10:59:36 | 发布日期 | 2012-07-05 10:59:36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10:59:36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2〕40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12 | 文件顺序号 | 40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办法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制定单位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题注 | 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0914566387443762.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事业单位、政府 机关、社会组织、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体裁分类 | 办法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视频解读链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4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市对城区省级工业园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
暂 行 办 法
(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积极性,推进城区工业园区建设,增加财政收入,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区及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黄政发〔2012〕2号)精神和市政府研究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工业园区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园区。其区域范围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不明确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认定。
二、享受激励性转移支付工业园区的税收只包括在园区内新成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企业缴纳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三、省级工业园区批准设立后,在园区内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市级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以激励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全额支持城区。
四、省级工业园区批准设立前,在园区范围内已成立的老企业缴纳的税收,以及由园区外搬迁至园区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按原财政体制结算,不享受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
五、市直企业在省级工业园区新设立的独资、控股企业缴纳的税收,直接缴入市直金库,不计入对城区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的计算范围
六、省级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要直达城区金库,凡未直接缴入金库的,不计入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范围。
七、实行省级工业园区新办企业备案制度。每年于6月末、12月末,各城区财政部门负责收集园区内当期新开办企业基础资料,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八、省级工业园区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按年结算。各城区财政部门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缴税明细表,提供企业缴税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省级工业园区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中办理。
九、实行城区省级工业园区税收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后,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城区省级工业园区相关投入由城区政府负责。
十、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市对城区财政体制有重大变动,将相应调整本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