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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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8-04 09:00:00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09:00:00 |
生效日期 | 2023-08-04 09:00:00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3〕28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23 | 文件顺序号 | 28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090836744467404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无特定对象的个人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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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黄政办发〔2023〕2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力争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全市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实施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新建(尚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设计和建造:
(一)房屋建筑
1.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全市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含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场馆等),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下列新建公共建筑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内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停车场、配电室、垃圾房等)、非独立成栋的配套宿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涉及保密的特殊类建筑和其他技术条件特殊的工程。
2.保障性住房。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3.商业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含商场、酒店、商业办公楼、购物街、场馆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4.商品住宅和工业建筑。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及社会投资开发的商品性住房项目和工业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二)市政工程
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箱梁、防撞隔离设施、人行道铺装、电力浅沟、缆线管廊廊体、管片等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城市隧道、过街通道和综合管廊优先采用工业化预制结构装配实施。
(三)其他
支持和鼓励市政便民设施(如公共厕所、停车库、各类岗亭等)、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建筑等项目使用预制装配式部品部件和装配式建造工艺。
三、扶持政策
(一)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到2025年底,力争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限等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分期缴纳出让金。按照装配式建造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采取容积率奖励。按照装配式建造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实施费用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减免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五)优化预售许可。按照装配式建造技术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建筑结构主体施工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即可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按一般监管企业执行,企业如确需使用保底资金,可由项目所在地监管银行出具保函等额置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