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件名称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3-06-08 16:35:29 发布日期2023-06-08 16:35:29
生效日期2023-06-08 16:35:29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3〕9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发
发文年份2023 文件顺序号9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题注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0908385840789741.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不特定对象 主题分类社会发展;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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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8日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辖区外发生对本市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始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

1.2.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1.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2.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整合现有应急队伍、物资、信息等资源,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各地区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体制机制。

1.2.5 依法管理,科技支撑

强化法治思维,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安全风险过程的精准防控,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2.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堤防溃口、水库溃坝、山洪暴发、城市内涝、极度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寒潮)、雷电、高温、冰雹、大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江(河)溢油事故,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工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核与辐射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水电油气供应异常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事发地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可按照省级、市级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对应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响应分级

(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对于极端天气引发的灾害应提前响应,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响应支持。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应对,或指定有关行政区域牵头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市委、市人民政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指挥协调下负责应对。

(3)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启动条件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表参见附件7.1。

1.5.1 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等,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分为应急处置类和应急保障类。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联合应急预案。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共同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而联合制定的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基层组织和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流程、应对措施等工作,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主要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等。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涉及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结合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工作内容和流程,明确职责任务。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现场行动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应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明确任务目标、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对策措施、应急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黄石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筹协调、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黄石军分区司令员、武警黄石支队支队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部门处置应对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修订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负责研究部署、组织指导、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国务院、湖北省应急领导机构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市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委、市人民政府、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应设在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主要牵头部门承担,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属国家、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市人民政府设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国家、省在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应急委员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当面临重大危机事件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属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负责指挥应对。根据综合研判,可减少层层报批程序,及时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并可同时报请省级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市应急委即转为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报请市委主要领导,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重大危机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事件监测、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区域管制、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社会稳定、交通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如省级成立指挥部,则市指挥部纳入省指挥部统一调度。

2.3 市应急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日常状态下,市应急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相关牵头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市级应急响应等。

当市应急委转为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发挥综合统筹协调作用。

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牵头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设立领导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咨询机构等,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评估考核、事后恢复等重大问题。

市内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履行“第一响应者”的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力量、社会组织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立设综合协调、事件监测、抢险救援、区域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物资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应在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驻黄部队有关负责同志、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必要时,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2.6 咨询机构

市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管理与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运行机制,规范常态应急管理与非常态应急处置的转化机制,探索建立重大危机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健全台账,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责令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健全重大危机事件风险研判制度,强化风险应对意识和应急准备,降低重大危机事件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研判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研判风险、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4)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并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建立完善防灾减灾机制,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5)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共建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城市和农村各自风险特点,建立完善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周边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设备设施,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集成监测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辨识、监控和防范,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程序、内容及范围,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全覆盖。按照相关权限,平时由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应急状态下,由政府及其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1)分级预警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危害影响范围以及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当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发布。市级预警信息由市直相关部门或专项指挥机构评估确认,依托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时,可先发布再报告或边发布边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订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管理办法。

预警信息应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多媒体和利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切实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入户到人难”的问题。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预警内容

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三级或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发布三级或四级预警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预警行动:

①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综合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通报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应进入24小时值班备勤状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加强部门(单位)之间信息互通;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常识建议、劝告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公布咨询电话;

⑤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5)一级或二级预警应对措施。发布一级或二级预警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必要时,前置应急救援力量;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有关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遵照先核后报、应报尽报、逐级上报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涉及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以及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后核或者边报告边核实。事发单位和有关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越级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城乡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敏感事件信息。中央在黄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当“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接警单位或部门不得拒绝和推诿,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及其他敏感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应及时续报和终报。

涉及港澳、台、侨或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县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城乡网格员等资源,赋予其风险隐患巡查、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参与先期处置和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积极引导培育基层志愿者组织,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发挥其信息报告和参与处置的作用。

(5)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各突发事件处置应对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和相互通报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建立军地信息对接沟通机制。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并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派应急队伍,引导志愿者组织或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事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严禁擅自发布不实信息,防止不法分子操纵炒作,导致小事情演变成大事件。《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参照表》见附件7.2。

3.3.3 启动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后,视事件危害程度,属地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协调和响应支持。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

(2)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应联动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原则上不应低于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3)原则上,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Ⅱ、Ⅲ、Ⅳ,具体启动响应(见7.3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照表)。市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和启动条件在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照表制定本级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等。

3.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市级及以下各级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应对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要科学设置应急工作区域,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要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按现场协调机制开展有序救援。参与现场处置的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后,下级指挥机构应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3)协同联动

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3.3.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受灾人员等工作;

3.组织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风险区域划定、流行病学调查与溯源、排查管控风险人群、救治传染病患者、对易感人群实施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加强应急监测预警、开展灾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向受灾区域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对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要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交通线路,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视情况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时效性,增强透明度,掌握舆论导控主动权;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真相,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正确舆论;依法严惩散布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人;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按照有关保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4)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要求交通运输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不得超过5小时,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级指挥机构按程序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3)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分析舆情,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7.4。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社会秩序恢复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乡级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落实资金、税费、土地、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公益精准帮扶力度,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推动灾后重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2)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支援的下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支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3 调查评估

(1)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2)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各级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评估,并于1月底前报市应急委办公室。

4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快捷高效,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

4.1 人力资源

(1)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解放军及武警和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力军、骨干力量和突击队的作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分专业、分类型、分地域建设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支撑队伍。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民兵、预备役、专兼职消防队、基层平安站(应急站)、保安员、护林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网格员、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成年志愿者等,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就近优势,开展信息报送、先期处置、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

(4)境外、省外、市外救援力量来黄开展紧急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向导、物资等便利条件。

4.2 财力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应急保障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实施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多渠道、多层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保障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指导目录及标准,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系统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简化紧急情况下的重要应急物资装备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卫生防疫物资、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供给,并适时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模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保障制度,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单元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捐赠协调机制,加强捐赠款物全流程管理。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基本医疗服务等。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的生活权益。

4.5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加强医疗防护物资,医疗器械、药品、疫苗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向受灾地区提供卫生应急物资保障服务。必要时,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

(1)交通、公安、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救援车辆免费通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4.8 通信与信息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网站等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确保应急信息联络和通信、广播渠道畅通。

(2)建立健全全市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市应急管理大数据平台、安全风险“一张图”、全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市统一应急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及信息互通机制,并与省相关应急平台及指挥系统对接,具备突发事件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加强重大危机事件和极端条件下应急通信指挥能力建设,开展轻型、便携的集成化应急通信装备研发、投用,加强应急专网和无线通信核心网建设,提升移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

4.9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资料和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提出地质灾害信息预测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地质资料和信息服务。

4.10 公共设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网络、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用网的基本需求。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完善其规模和功能。

4.11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重要设施、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的方式编制重大危机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场景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机制、任务措施和资源保障等与上位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相衔接,各相关预案之间任务措施、资源保障等相互衔接。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应书面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意见,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修改完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书面征求应急管理部门衔接意见后,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4)重要设施、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制订,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负责该项重要设施、重大活动管理、组织等工作的领导小组(指挥机构)相关会议审议,以领导小组(指挥机构)名义印发,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中央驻黄企业和省属企业应急预案应向主管机构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他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配合的应急预案应适时开展综合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特点,选择重点区域,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加的应急演练;并按规定经常性开展防汛、地震、消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 宣传与培训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推动安全防范、应急避险及应急救护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志愿者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干预和援助。

(2)教育部门应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红十字会应发挥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方面的优势,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每年度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每年度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附则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后执行,市应急办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级),“以下”不含本数(级)。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工作。

7 附件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