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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付

办事规程

  1、门诊医疗费用由单位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原始发票、工伤门诊病历和处方、《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工伤卡》复印件、《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填报《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进行审核、结算。住院之前及出院之后的连续门诊急诊费用,附出院小结及单位情况说明,由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医疗费以记帐方式,由市医疗保险局与协议医院结算,病人出院时,协议医院凭单位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按规定退还押金,并由医院提供费用结算单,同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由协议医院凭工伤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3、异地受伤或转外就诊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携带就诊人员的出院小结、原始发票、每日清单(临时和长期医嘱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复印件、《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填报《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进行审核、结算。

  4、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引起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和伤残鉴定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并携带就诊人员的出院小结、原始发票、每日清单(临时和长期医嘱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复印件、《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卡》复印件、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裁决、《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按《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



提交资料

  医疗原始发票、出院小结、医疗每日清单(临时和长期医嘱复印件)、工伤门诊病历和处方、《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工伤卡》复印件、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裁决、《伤残待遇申报审核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等。



办理机构

  服务单位: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服务地点:黄石大道1281号市医疗保险局二楼

  服务电话:0714-6527120

  科长姓名:彭清芬

  单位定位:市内乘3、8、9路车到新街口下车往前走300米



  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81号)

  4、《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劳社发[2005]5号)



表格下载

  《劳动能力鉴定表》

  《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

  《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



注意事项

  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日程工作安排:每月1-10日为受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报时间,11-19日为待遇审核时间,27-29日为待遇支付时间。
时间:07-10-18 来源:SRC-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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