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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精神。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地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 三、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对市(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在2003年元月31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各地清理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预计各项目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报经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上述时间,直接将本系统内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