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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文件)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本省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营业执照,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地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人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经营的,不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三、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收费政策,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对按鄂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并换领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按本通知规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收费,至3年期满为止。 四、加强营业执照管理。经营地工商部门核发下岗失业人员营业执照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盖已办营业执照戳记,在营业执照上盖“再就业优惠户”印记,并复印《再就业优惠证》建档。《再就业优惠证》与营业执照对应一致,享受免交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收费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应当本人从事经营,一个《再就业优惠证》办一个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营业执照。 五、各地要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并优先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办照申请,优先发照。认真执行鄂工商个字[2002]46号文件规定的统计报告制度,市、州局对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免收费用的项目及数额要进行统计,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 原鄂工商个宇[2002]46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