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表和独立私宅用户安装的供水设施完工后,水表进水前(俗称“表前”或“表 外”)的供水设施(含水表)属城市公共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发展新用户工作,否则将停止供水。水表出水后(俗称“表后”或“表内”)的供水设施一年质保期满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用户自行管理和维护;对原有水表表位妨碍发展新用户时,市自来水公司有权移动表位。
2、用户应妥善保护水表,不得私自拆除水表、移动表位和堆压围埋水表,否则按违章处理。水表损坏、丢失必须赔偿。在供水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房屋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3、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用户不得用水泵在管道上直接抽水,不得擅自接用城市公共自来水;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火警,不得动用消火栓;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自来水,否则将以违章处理。
4、水表安装后,用户应保证按规定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按规定缴付滞纳金,直至拆表停止供水处理。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到辖区营业所办理手续,否则视作违章用水论处。